
1.委托人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委托单,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。委托内容经确认并被受理后,不能随意更改。
2.委托人需要将委托单中,用红色星号标识为必填内容的栏目填写清楚。在查新机构觉得有必要的情况下,委托人需要根据项目类型据实、完整、准确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项目的背景材料和主要科学技术资料,如委托方拒绝提供,将不受理该查新委托,如提供资料不实,造成查新失误,委托人须负全部责任。
3.委托人提交科技查新委托单后,有义务配合查新人员工作,介绍所委托项目的技术内容,确定检索概念及检索词,在查新过程中,查新人员提出不明事宜时,委托方有义务给予及时解答和沟通。
4.委托人不能将两或两个以上不同主题(即不具备单一性)的课题作为一个项目申请。对于不具有单一性的含有子课题的复杂课题,委托人应进行分案查新,特别的,委托人不愿意分案的情况下,应该与查新机构协商查新费用。
5.项目查新实行先付费制度,委托人与查新机构确认查新内容后按收费标准办理缴款手续后,查新委托方被受理,遇有特殊情况,如加急等,应根据具体收费标准交纳加急费。
6.委托人不得干涉查新活动,不得向查新人员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。
7.查新人员已经进入检索流程的项目,若您要取消查新,委托人需交纳全部查新费用。
8.查新结论为“已见文献报道”或“不具有新颖性”的,均收取全部查新费用。
9.科技查新报告一经出具,委托人不得要求查新人员随意更改。
10.科技查新报告不予补查,只能重新查新。
11.查新周期:国内查新,自收到可以受理的委托单并付款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算,国内查新5个工作日完成查新报告,国内外查新,自委托生效日起8个工作日完成查新报告。
12.因网络故障、停电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难以按约定时间提交查新报告的,双方协商报告的完成时间。
13.关于发票信息的特别提示:(1)我们根据您填写的信息开具发票,如因填写失误造成发票开具错误,我们不会受理退换发票以及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,请务必认真校对所填开票信息;(2)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的要求,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(3)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请向您单位的财务人员索取最新的开票信息。(4)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我们推荐您采用对公转账的方式汇款,发票按照汇款单位名称照实开具;特殊情况下,当您使用私人账户付款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请在系统的账户设置下属的发票信息栏目,下载增值税专用发票授权委托书,填写、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提交给我们。